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商业银行披露的本行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