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 (二)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三)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 (五)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商业银行应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单独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