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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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