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商业银行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