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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