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