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四)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 (五)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应分别披露。 (六)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 (七)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 (八)按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同业拆入款项。 (九)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 (十)银行承兑汇票、对外担保、融资保函、非融资保函、贷款承诺、开出即期信用证、开出远期信用证、金融期货、金融期权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 (十一)其他重要项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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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