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