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