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5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监会令2004年第4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