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适用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条例》和本细则。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