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在内地(大陆)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参照适用《条例》和本细则;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行政协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