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四条

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在外资保险公司章程中载明。 经银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银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的,涉及司法强制执行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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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