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四十条所称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所在国家依法登记注册,对集团内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且保险业务为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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