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聘请符合银保监会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自聘请之日起3个月内向银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