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后5日内将公司开始清算程序的情况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