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后5日内将公司开始清算程序的情况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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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