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经银保监会批准解散的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银保监会批准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业务经营活动,向银保监会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