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的资料,是指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至少包括计算机设备配置、网络建设情况以及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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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