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所称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银行原始入账凭证的复印件。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