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申请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当在筹建期期满之日的前1个月以内向银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