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拟设外资保险公司的筹建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从事保险或者相关工作2年以上;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