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该申请人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保险机构是否符合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 (二)是否同意该申请人的申请; (三)在有关主管当局出具意见之日的前3年,该申请人受处罚的记录。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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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