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提供《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要求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可以提供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或者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该申请人有权经营保险业务的书面证明。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