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听证应当在便利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参加的海关办公地点举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