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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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