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海关行政许可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