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经公告举行的听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影响听证参加人广泛性、代表性的,听证不予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一)部分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 (二)部分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三)部分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经公告举行的听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影响听证参加人广泛性、代表性的,听证不予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一)部分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 (二)部分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三)部分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