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经公告举行的听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影响听证参加人广泛性、代表性的,听证不予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一)部分听证参加人申请延期; (二)部分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三)部分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出听证会场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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