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三条
在听证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听证。 中止听证的,海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作书面记载。 海关应当在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在听证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举行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听证。 中止听证的,海关应当在听证笔录中作书面记载。 海关应当在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