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听证人员、记录员的身份、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并核对其身份; (四)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 (五)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人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宣布听证秩序; (七)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八)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十)审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进行总结性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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