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三十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实施部门负责人的,其回避由举行听证的海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人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