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部门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实施部门负责人的,其回避由举行听证的海关负责人决定。 听证人员和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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