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对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海关根据前两款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向社会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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