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对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海关根据前两款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向社会公告。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海关应当举行听证。 对直接关系公共资源配置、提供公共服务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海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可以举行听证。 海关根据前两款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听证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