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应当在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应当在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及记录员与行政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