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二十八条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部门应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活动。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1至2名听证人员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为记录员。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