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海关告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经海关通知仍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海关应当在有关行政许可档案中进行书面记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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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