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之前向海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者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以及邮政编码; (二)代理人代为提出听证申请、递交证据材料、参加听证、撤回听证申请、收受法律文书等权限; (三)委托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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