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五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但是资格授予、资质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