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二十五条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听证,但是资格授予、资质审查等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