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二十四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海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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