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听证程序第二十四条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听证参加人应当按照海关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