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

第二十一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超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听证申请,或者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可以不组织听证。 不组织听证应当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听证通知书》,载明理由,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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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