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

第二十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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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