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第二十条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听证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