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
第十九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海关应当将可以表明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材料归入有关行政许可档案,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档案中进行书面记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海关应当将可以表明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已经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证明材料归入有关行政许可档案,或者在有关行政许可档案中进行书面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