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
第十八条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关提交《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听证申请书》),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予以签字或者盖章。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
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海关提交《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以下简称《听证申请书》),列明听证要求和理由,并予以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