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
第十七条
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海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听证告知书》),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有关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依据; (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 (三)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