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

第十七条

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海关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制发《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听证告知书》),并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有关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其设定依据; (二)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及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 (三)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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