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依申请举行的听证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海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