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第十五条海关应当在听证公告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