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根据拟进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性质及其他客观条件,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经海关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听证参加人)应当能够保证听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
海关应当根据拟进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性质及其他客观条件,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经海关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听证参加人)应当能够保证听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