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根据拟进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性质及其他客观条件,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 经海关确定参加听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听证参加人)应当能够保证听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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