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海关经公告举行的听证活动的,应当在听证公告期届满之前向海关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参加申请书;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三)参加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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