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海关经公告举行的听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政治权利。 举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对参加听证的人员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听证公告中列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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