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

第十一条

举行听证的公告期一般为30日。 举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其听证公告期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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