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第十一条举行听证的公告期一般为30日。 举行听证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有特殊时间要求的,其听证公告期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