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
第十条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听证前向社会进行公告的,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 (四)申请参加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提出申请的方式; (六)其他需要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海关公告后举行的听证
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在听证前向社会进行公告的,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行政许可申请的主要内容; (四)申请参加海关行政许可听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五)提出申请的方式; (六)其他需要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