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被申请人依照条例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告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的,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该信息是否被申请人制作或者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二)被申请人是否说明不负责公开的理由;
(三)被申请人能否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能够确定的是否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公安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由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公开。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公安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公安机关不是牵头制作机关的,公安机关不负责公开。
申请公开的信息由公安机关与未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机关、组织共同制作的,由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负责答复。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