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处理的,行政复议应当全面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被申请人所作处理的事实、证据和理由。重点审查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所作处理的方式、内容是否合法;

(二)被申请人所作处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对该申请是否有不予处理的法定事由。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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