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先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制定机关公安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