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对下列事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不予受理:
(一)公安机关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作出补正;
(二)公安机关延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期限;
(三)公安机关要求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说明理由;
(四)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公安机关对该申请的处理;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公安机关对该申请的处理;
(六)公安机关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
(七)公安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工作职责;
(八)向公安机关提出将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建议,公安机关对该建议的处理。
对前款情形申请行政复议已经受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