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下列情形,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责令依法重新处理:

(一)提供的信息或者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不准确的;

(二)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公开、不予公开,理由不成立或者未说明理由的;

(三)告知信息不存在,理由不成立的;

(四)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获取信息,理由不成立的;

(五)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区分处理,不符合规定的;

(六)告知不予处理,理由不成立的。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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